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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历史对话
----老法官黎义和采访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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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辉  发布时间:2016-12-14 10:08:02 打印 字号: | |
  • 采访黎义和老法官(左)
  • 五十年代临湘法院审判现场
  金秋时节,因院史馆建设资料收集,我们看望和采访了1952年至1973年在临湘县人民法院工作过的黎义和老法官。

  黎义和同志,男,1928年生,湖南省临湘市詹桥人,1951年在临湘参加土改工作。在土地改革时期黎老参加了当时临湘县人民法庭,保卫土地改革成果,镇压反革命,打击不法地主。1952年4月从县人民法庭选调至临湘县人民法院,1955年任命为临湘县人民法院审判员。1952年至1973年黎老一直工作在临湘县人民法院审判岗位上,期间还经历了文革冲击法院的历史事件。1973年恢复公、检、法时,黎老调至县公安局工作,直至退休,他是建国初期临湘审判事业亲历者,是临湘县人民法院历史变迁的见证人。他是我院老一辈工作人员中年龄最大,参加法院工作时间最早,仍健在的老同志。88岁高龄的他,精神矍铄,乡音未改,得知我院因院史馆建设,向他了解五、六十年代临湘县人民法院历史变迁,及有关当年审判工作的情形,他欣然接受,采访中黎老超强记忆,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五、六十年代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工作口号、工作要求他都如数家珍贵,政策性文字表达极为准确。反映出一位老法官当年过硬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

  对黎老一个多小时的采访,负责采访的同志作了文字记录又进行了全程录音。在整理文字和录音时,根据史出有据的原则,结合临湘县志、临湘县组织史、临湘县权力志等相关档案资料进行校对核实。现分为和平接管、北正街十五号、寄言与思考进行收录。

                          一、和平接管

  临湘依幕阜、傍长江,素称湘北门户。一九四九年解放战争渡江战役后,湖南通电起义,临湘迎来和平解放的曙光。1949年7月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6军159师475团解放临湘。部队进驻临湘后,随即对临湘县城长安原国民党遗留的县政府、县法院、县警察局等机关实行军管。国民党旧临湘县法院工作人员此时大部分自行脱离岗位。7月13日,于当年5月在河南省巩县组建的临湘南下工作团抵达临湘县长安,中共临湘县委员会开始办公,7月24日临湘县人民政府宣告成立,1949年11月底,临湘县委派南下干部田键进驻原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临湘县法院,在旧的临湘法院院牌上加入人民两字后,成立临湘县人民法院。至此,临湘县自宋朝建县1400多年来,由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军阀把持的司法审判权第一次回到临湘人民手中。

  根据当时形式需要,临湘县人民法院成立后,暂按旧体制进行管理,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县人民政府县长兼任院长,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此时南下工作团干部田键被任命为临湘县人民法院第一任副院长,整个接管工作顺利进行。尽管国民党统治时期旧临湘县法院工作人员大部溃散,但仍留下几名思想先进,热爱审判事业的进步青年,其中的刘国良、李亚魁为民国时期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分配来临湘工作。以刘国良、李亚魁二同志为代表的进步青年没有随反动政府逃跑,而且留下来坚守岗位迎接解放。人民法院成立后,刘、李二位同志作为审判骨干,协助院领导管理审判业务工作,并培训新的审判力量。新生的人民政权接管审判权后,组织这些旧法院遗留的工作人员,和新充实的工农干部及时介入当时社会管理,受理民事、婚姻家庭、日常发生案件,化解矛盾,稳定社会基础层面。

  1950年8月----1952年4月根据当时土地改革,巩固新生人民政权的需要,临湘县又成立县特别人民法庭,各区成立分庭,主要任务是保卫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打击不法地主、不法资本家等专项审判任务。县人民法庭作为一个临时机构,与县人民法院在解放初期一年零八个月时间里同时存在,分别受理不同性质的案件按不同程序进行处理。临湘在解放初期反动敌对残余势力活动猖獗,剿匪工作在山区湖区同时进行。县人民法院、法庭在保卫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剿匪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保卫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随着各项工作告一段落,县特别人民法庭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退出政治舞台,其部分工作人员选调进县人民法院。

                         二、北正街十五号

  1949年11月至1959年,十年时间临湘县人民法院院址在临湘县城关镇北正街十五号(现为移动公司正对面),该处为国民党统治时期临湘县旧法院原址。旧法院遗留7间办公用房,和一座简陋的监狱。国民党统治时期在伪临湘县警察局设有关押政治犯、进步人士的监狱。一般刑事人犯关押在法院下设的监狱。临湘县人民法院成立后利用7间简陋的房屋开展审判工作。设有当事人接待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一间二十几平米的审判庭。工作人员以办案组形式审理案件,案件受理后由主管审判业务的同志根据案件类型分配到办案组。1950年至1952年审判业务属长沙专区中级人民法院监督,1952年划归湘潭专区中级人民法院监督。

  1952年5月临湘县人民法院根据上级要求进行了第一次司法改革,组织全体干警批判旧法观点,批判坐堂办案工作作风,重新认识法律为谁服务,强调党对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人民法院是无产阶级人民民主专政的刀把子。这一次司法改革是新生的人民政权对新中国审判制度建立的初步探索,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法统和继承解放区司法工作优良传统的具体理现。干警们通过学习,提高了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通过这一轮司法改革,整顿了审判工作作风,处理了一批当时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人和事。临湘县委重新调整南下工作团成员王敏同志担任县法院副院长,将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人民法庭工作出色的,经受阶级斗争考验的先进分子,如詹桥乡的黎义和同志、桃林乡的钟兴义同志、坦渡乡的杨继民同志、桃林乡的吴康茂同志等人充实到县人民法院审判一线岗位。

  1955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确定了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重要地位,民主法制建设走上快车道。我县结束了千百年来行政权,司法权合一的局面,废除了县长兼院长的作法。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1955年安宝怀同志在临湘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上当选县人民法院院长。为适应新形式要求,对在院工作的工农出生的干警送湖南行政学院司法班脱产学习一年,在岗干警也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夜校等形式学习文化、法律知识提高业务技能。

  五十年代建国初期,新中国各项工作处在起步阶段,国家经济困难,1952年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待遇是公供制,后改为薪供制。干警在机关时三餐在食堂就餐,上班将自己的姓名牌挂院食堂,食堂按牌准备饭菜。下乡取牌在院管理员处领取下乡粮票,下乡在别处就餐时必须交纳伙食粮票。下乡全部步行前往,带上卷宗、行李去办理各类案件。院要求干警下乡办案过程中不能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提倡到田间地头,或晚上收工回家后在堂屋内以方便群众为前提,开展案件调查、调解工作。干警在下乡过程中要帮助案件当事人做些力所能及的农活,搞好干群关系。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不准许在当事人家中就餐、就宿,消除不必要的误解。

  五十年代我院干警工作中还有三宝;一胸牌,二皮包,三电话。胸牌为铜质胸章在红五星后面为临湘县人民法院七字,干警外出执行公务须佩带好胸章,以示身份。真皮案卷提包,按案卷大小尺寸定做,其目的是保护好卷宗材料,手提真皮案卷包在五十年代也成了法院干部与其它党政干部的区别。五十年代电话为人工拨接,时常出现占线情形,但人民法院公务电话县邮电局总能保证优先接通,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五十年代简陋的办案条件,艰苦的办案环境,但全院干警服从县委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的监督,坚持人民法院为人民,坚持“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刀把子”的工作理念运用审判职能,及时稳妥处理各种类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当时的人民群众认为,县法院处理案件,处理纠纷公平正义。充分彰显了新中国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自豪感,这样的法院比起国民党法院确实时加入了人民二字,是真正的人民法院。由于各项工作出色,1955年我院副院长王敏提名湘潭县人民法院院长,荣调湘潭县工作。1959年我院荣获全国政法工作群英大会先进单位,时任副院长李忠良同志去北京参加了这次大会。

  五十年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强调面向基层,注重政治、社会效果,成文法条少,政策性,原则性规定成为适用依据。刑事案件审理,审判人员带卷下乡,核实核对,了解案发当地群众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刑事案件审理要求做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强调案件就地审判,就地宣判,就地组织人民群众对犯罪行为进行批判。案件审结处理后还要会同当地基层政权,组织群众讨论,收集教育效果。案件的审判在人民群众中成为活生生的法制教育课。刑事审判工作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959年后我院搬迁到县公安局大院后,政法三家对刑事案件办理配合紧密,下乡办案时要求:下乡为一家,回来再分家,相互配合搞好案件各个环节的调查、取证。当时形象地将三家比喻成,公安办案是基础,检察是加工,法院出成品。

  民事案件审理,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强调积极配合1953年婚姻法精神,维护家庭稳定,批评封建包办,保护自由恋爱,尽量不以判决形式处理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必须做好三个环节,1.征求双方父母、兄弟意见;2.组织当地群众座谈;3.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对其它类型的民事案件审理注重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尽量避免激化矛盾,使案件复杂化。建国初期的民事审判工作,旗帜鲜明地引导了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移风易俗,新的民风良俗逐渐形成。民事审判工作对建立新的社会关系,维护新的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1959年后我院从北正街十五号搬迁到县公安局大院。公、检、法三家同在一院工作,生活。此时政法三家共一个党支部,一个财务管理,一个食堂就餐。

                         三、寄语与思考

  在结束采访前,我们请黎老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新一代工作人员送上几句话,他思索一会讲出下面这段话: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关系到国家的威严,公民个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幸福,审判人员必须实事求是,不能让权利和个人利益左右了手中的审判权,不欠历史账,所办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黎老最后又向我们作了总结说明,解放时我参加土改工作,文化程度低,1952年从事审判工作刚开始不知道什么是原告、被告,什么是当事人。业务上是刘国良、李亚魁两位手把手教,面对面培训,才使自己逐步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刘国良、李亚槐两位同志在解放初期为临湘县人民法院培训工作人员立下了汗马功劳。1952年临湘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司法改革,民国时期遗留人员全部离开审判岗位,两同志调离法院,后一直在临湘其他部门工作,任劳任怨。刘国良同志还担任过临湘市政协副主席,在政协临湘文史刊物上发表过回忆文章《建国初期的法院审判工作》。李亚魁同志也一直活跃在法律界,担任律师从事法律工作直至去世。

  第二任副院长王敏从52年到55年主持法院工作,更是情系百姓,他有一句话:对待当事人,人民法院要强调“人民”二字。建国初期在艰苦的条件下,他要求院后勤对从农村来的困难当事人免费提供食宿。1955年王敏副院长调湘潭县人民法院工作后在湘潭专区中院担任领导职务。安宝怀院长1960年后调公安战线工作,现为公安部副部级离休干部。1966年文革时临湘造反派“湘江风雷”冲击法院聚众打砸抢夺法院武器库,时任院长李忠良带领干警拼死护卫武器安全,被造反派打断三根胸骨,文革后李忠良院长在岳阳地区政法委副书记任上退休。

  日转星移,激情燃烧的岁月转眼成为过去,那个年代临湘法院前辈们,坚定地与党和人民一起站在革命斗争的前列,较好地完成了党和人民交给的审判工作任务。时代在前进,当今我们生活在一个新的法治时代。回望出发的初衷,路上的风景,我们飞得如此之高,民主与法制之树如此之繁盛。如今临湘市人民法院庄严的矗立在临湘市临湘大道旁,守望着幕阜山脉湘北门户一方水土的平安,十二层现代化的审判大楼,成为临湘一道亮丽的风景。我们从建院至今六十七个年头法官换了一批又一批,近些年来自全国各地有志审判事业的德才兼优的法律专业学子又汇集在临湘市人民法院旗下,呦呦鹿鸣,食野之蒿。我有嘉宾,德音孔昭。新血液的注入,一定会继续传承临湘法院人的故事。全新的临湘市人民法院,又迎来新的司法改革。但永远不改的是“人民”二字,临湘市人民法院永远是临湘人民的法院。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傲杰